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19-03674 | 生成日期 | 2019-03-28 | 公開日期 | 2019-04-17 |
文件編號 | 澄政辦發(fā)〔2019〕27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形式 | 網(wǎng)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jīng)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意見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電子政務 | 關鍵詞 | 意見,政府信息,公開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 |
澄政辦發(fā)〔2019〕27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蘇政辦發(fā)〔2018〕1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規(guī)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體。
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市信訪局收到申請人向市政府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應及時轉交給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接收渠道。
“政府網(wǎng)站申請”“郵政寄送”“當面提交”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各單位應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布。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接收規(guī)范。
1.申請人通過政府網(wǎng)站申請的,在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后,政府網(wǎng)站應提供電子回執(zhí)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請人答復期限及查詢索引。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定期查看和接收通過政府網(wǎng)站成功提交的申請。
2.申請人采取郵政寄送方式申請的,各單位的信件收發(fā)機構負責接收。對郵寄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信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取件,信件收發(fā)機構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必須做好交接登記。對郵寄給單位或單位負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件處理人員應及時退至信件收發(fā)機構,由信件收發(fā)機構轉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件收發(fā)機構與信件處理人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分別做好交接登記。
3.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各單位接收人員應文明禮貌地接待申請人,盡可能安排在配備監(jiān)控記錄設備的固定場所接收,在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對于委托申請的,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請人需要當場填寫的,接收人員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指引申請人正確填寫。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接收人員代為填寫,并由申請人確認。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后,應出具回執(zhí),寫明接收日期和答復期限。
4.申請人采用其它已開通渠道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也應及時接收,并予以確認。
二、登記
(一)登記要素。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期限計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單位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各單位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lián)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在線平臺、電子郵箱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平臺、電子郵件系統(tǒng)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各單位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
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進行補正。
(一)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時,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三是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的;四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涉及特定對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利益證明的。
(二)補正告知。
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告知一般不超過一次。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時限自補正告知發(fā)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剩余期限。補正通知發(fā)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四、擬辦
(一)自行辦理。
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復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后即可答復申請人。
(二)協(xié)同辦理。
根據(jù)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單位或相關單位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單位。收到協(xié)同辦理的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擬答復意見送交收到此信息公開申請的單位,擬答復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注明經(jīng)辦人及聯(lián)系方式。
根據(jù)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單位其他內設科室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收到轉辦內容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jīng)業(yè)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會商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做出報告,根據(jù)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對于擬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或“不存在”的答復,法制工作機構或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審核。
五、征求第三方意見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逾期不予答復,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15個工作日內。
六、審核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擬答復意見進行審核。對于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或不存在的答復,法制工作機構或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審核。
七、做出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答復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是正式的行政行為,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做出答復。
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八、送達
(一)郵寄送達。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
(二)電子送達。
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wǎng)站在線答復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三)送達期限。
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wǎng)絡系統(tǒng)發(fā)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九、存檔
(一)存檔內容。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zhí);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xié)辦意見;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jù)(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jù);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二)存檔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根據(jù)需要配置掃描儀等必要設備,將案卷材料制成電子檔案,實現(xiàn)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有條件的可在系統(tǒng)辦理平臺中設計電子化保存文檔;對于紙質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huán)境良好。因復議、訴訟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數(shù)據(jù)分析和運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tǒng)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登記情況。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shù)據(jù)的分析和運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政策文件修改關聯(lián)閱讀: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意見的通知 (澄政辦發(fā)〔2019〕47號)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團,各駐澄單位。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發(fā)